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民法領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釋。立法解釋是立法機關對某一法律規範進行解釋,與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
  解釋指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屬於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
  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3.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根據解釋,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原標題:公民姓名權:3種情形子女可不隨父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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