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草案規定不得超過80分貝
  本報訊 (記者黎蘅)多大分貝才算公園噪音?這個問題不再由80分貝“一刀切”。昨日,備受關註的《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條例》)提交二審。
  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魏強在審議意見的報告中指出,經過廣泛征求意見,《條例》取消了公園噪音不超過80分貝的規定,改為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劃定各公園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條例》還規定,除兒童公園和游樂公園外,其他公園禁止新設大型游樂設施。
  《條例》中最受關註的莫過於對噪音的管理規定,此前的草案規定,公園噪音超過80分貝就會發出“紅色警報”。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和網上立法聽證會,多數意見認為,關於噪聲管理的規定不合理,難操作。
  法制委員會對公園噪聲管理作了新的制度設計:
  例如噪音標準不再“一刀切”,將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劃定各公園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各公園按照其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國家明文規定的環境噪聲限值。
  值得註意的是,噪音限制的地點和時段也有調整。按照規定,禁止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和距醫院、學校、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50米以內的區域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等產生較大音量的活動;禁止每日13時至15時和22時至次日8時在公園內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等產生較大音量的活動。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機動車入園應嚴格管理,公園管理機構和駐園單位不應有開車入園的特權。市法制辦認為,如允許車輛經公園管理機構批准即可進出,則公園管理機構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難以達到嚴控車輛入園的目的。
  同時,實踐中不少騎自行車的人在公園騎行速度過快,給游人造成了安全隱患,建議增加規定,只有設有自行車道的公園才允許自行車進入。  (原標題:公園限噪或不再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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